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转院?
1、原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
2、原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
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
4、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二、报销比例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较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三、来宾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保异地备案咨询电话:
市本级
职工医保:6622981、6622982 城乡居民医保:6622955
兴宾区
职工医保:6405673、6405640
城乡居民医保:4232171、4232879、4216757
四、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来宾市人民医院转诊转院审批流程表
备注:
1、申请人需是在我院就诊的参保人员。
2、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办理备案手续,但应结清原住院医疗费用后方可转院。
3、转院备案必须从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院治疗从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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