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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医院

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1-10 14: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2005〕269号


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在广泛调查研究,严格成本测算、审核以及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我们对全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了规范。现将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通知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统一进行归并的。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凡《医疗价格》上没有的医疗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立项目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医疗机构新增在本次规范项目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权限,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批准后,方可收费。

二、分级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价格》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参照执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功能,鼓励和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病人选择医院、选择医生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患者合理分流,满足不同层次就医的需要,这次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除挂号、诊查(不含住院诊查)、普通透视、体检、救护车、空调降温、护理、氧气吸入、注射、普通视力检查十项,各级医疗机构可按最高限价执行外,其余项目均按医疗机构不同的等级分四级定价:三级医疗机构可按最高限价的100%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90%;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社区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80%;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70%。各等级医疗机构的具体价格,按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

《医疗价格》“除外内容”中对可在价外加收特殊医用耗材、特殊医疗仪器及药物的价格项目、名称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收费。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1、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损害患者利益的现象发生。

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管理和监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凡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幅度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收费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章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使用自治区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管理系统,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3、完善住院病人费用查询和费用清单制度。全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住院病人费用查询和清单制度。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支出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通过建立住院病人查询系统,免费向病人提供查询。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按《医疗价格》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按乱收费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应免费提供住院费清单,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医疗机构应当给出明确解释。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

4、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成本价格报告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努力改进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检查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5、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度审验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审验。

四、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规范方案顺利实施

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规范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落实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其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各医疗机构应按一定比例设置普通住院床位,供“五保户”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优先入住,并对城乡“五保户”及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患者,免收挂号费,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六、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 试行。除住院病房床位价格按原规定执行外,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此前下发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文件同时废止。试行期间,价格成本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的监审,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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